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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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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西民四初号第00149号 [案情] 原告:陕西省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影视公司). 被告:陕西省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影视公司). 被告:陕西省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文化公司). 原告西安影视公司诉称:2008年1月22日,西安影视公司与曲江影视公司签订了联合摄制影片《纺织姑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按双方实际投资比例共有;影片相关人员的署名由双方共同决定等.2008年3月,应曲江影视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增加曲江文化公司为出品单位,2008年7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局)给《纺织姑娘》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出品单位为西安影视公司、曲江文化公司、曲江影视公司.但在该影片发布、公映过程中,西安影视公司发现曲江影视公司、曲江文化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对外宣传的海报上将出品人周德嘉、王乐变更为周德嘉;在户外广告中,将西安影视公司列为联合投资单位,且放在联合投资的最后一位,还在广告空出位置标注"曲江影视荣誉制造".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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