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案号 一审:(2009)湖吴商初字第411号 二审:(2009)湖吴商终字第386号
[案情]
原告:杨永强.
被告:浙江省湖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
2007年5月17日,原告因开办酒店需购置中央空调,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电器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奥克斯空调电器产品,总金额30万元,包括商品安装和保质期服务费;被告将组织具有专业技术和丰富施工经验的人员对商品所有配件进行施工安装,收取安装费用;商品的保修期为一年;本方案由苏宁电器设计,承诺冷量达到标准要求,即正常平均单位冷量250 W/m2.双方还约定其他条款.订立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27万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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