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顶层阁楼使用权的归属及流转
案号 一审:(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952号
二审:(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56号
[案情]
原告:秦桂林、徐燕.
被告:葛常清.
原告秦桂林、徐燕系夫妻.2009年7月23日,经中介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葛常清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顾唐路138弄6号11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97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交房及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同日,原、被告另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述转让价款约定为名义成交价格计97万元,被告的实际到手价为130万元,差价33万元为原告另行补贴被告所付的综合税、契税、利息、中介费、装修费及其他等费用.2009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内容显示收到税费及阁楼补贴33万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