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管辖权
案号 一审:(2011)北民初字第1114号 二审:(2012)锡民辖终字第0024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耀初,浙江省象山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华良,江苏省无锡市人.
2011年10月31日,尤华良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帮助石耀初与盐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四建公司)签订了欧特(中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项目,请求法院判令石耀初按照约定支付其酬金220万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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