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12)朝民初字第3264号
[案情]
原告:曹祥才.
被告:北京财满柒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满柒天酒店).
2010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塑钢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海螺牌塑钢窗,总金额40600元;开工日期2010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3日;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8号2号楼;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合同款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日内付至97%,一年保修期满后5日内付清余款,本合同价格为包死价,不再做变更;质量要求为所有材料及施工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塑材全部采用海螺牌原装正品;确保塑材全部有足1MM厚的钢衬;窗户应按实际墙体尺寸施工,上下方向或左右方向总误差不超过2CM;财满柒天酒店有权随机破坏性抽查10根塑钢,若发现超过2根与合同要求不符,则有权选择按合同价款下浮10%结算;曹祥才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人为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曹祥才提供样品,财满柒天酒店按样品验收.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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