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9)锡刑二初字第9号 二审:(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5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初,被告人赵启锋、葛金龙(均已判刑)合谋联系被告人杨金财到无锡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由葛金龙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赵启锋负责贩卖.同月10日左右,赵启锋在上海市中土大厦附近,以每千克1.9万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时卫民(已判刑)购买了麻黄素3千克.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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