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差途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案号 一审:(2011)东行初字第10号 二审:(2012)泰行终字第3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泰安市东山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娟某,系死者张某之女.
2010年4月27日,为完成原告公司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承揽的锅炉防磨喷涂施工工程,原告公司施工部经理指派公司职工张某区行四人乘坐火车从山东省泰安市出差至吉林省四平市.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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