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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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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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 [案情] 原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达公司). 被告:孟莫克公司(MECS,Inc.). 被告: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山都公司). 原告宣达公司诉称:其是国内著名的特种阀门、化工成套设备和耐腐蚀材料生产企业,是硫酸行业重要的特种材料供应商.2004年以来原告成功研发出了系列耐硫酸腐蚀特种材料,并据此首家开始设计推广应用于硫酸生产线的国产热能回收装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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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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