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介入第三人合同的先决条件
案号 一审:(2011)夏海法商初字第187号 二审:(2012)闽民终字第175号
[案情]
原告: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兴公司).
被告:厦门耀中亚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中亚太公司).
2010年11月26日,金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与被告订立租船合同,由金海公司将"HONG WANG2"轮航次出租给被告,从印尼运载货物到中国.由于船舶在起运港和目的港发生滞期,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向金海公司就滞期费问题作出保证函.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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