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
案号 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21号 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永武、赵正彬、谢小利、王云平、胡润洪.
2009年2月下旬,被告人吉永武、赵正彬相约共同贩卖毒品,两人共同出资71000元,由被告人赵正彬前往重庆从"小田"处购买了250克淡黄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将毒品运回扬州交由被告人吉永武保管并销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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