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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特定情况下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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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定行初字第4号 [案情] 原告:张真常. 被告:江西省定南县岿美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善明. 2005年林改时,第三人张善明提出自己在江西省定南县石(坳)彻塘有自留山与原告在荷树岭的山相邻,并申请发放林权证,由此与原告发生争执.在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原告张真常于2009年3月20日向被告定南县岿美山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调处申请.被告受理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自留山证对争议现场进行了勘察,并结合第三人林权申请表有14户村民签字的情况,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了岿府发[2009]46号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将争议山场确认给第三人所有.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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