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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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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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甬宁行初字第16号 二审:(2011)浙甬行终字第167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金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峨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金峨公司与宏海公司参加宁海县桃源北路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分别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住建局系该建设项目招标人.后因宏海公司投诉,金峨公司未能中标,宏海公司中标该建设项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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