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知名字号的认定及其与商标冲突的处理
案号 一审:(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317号 二审:(2010)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案情]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羚羊公司).
被告: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达公司).
被告:高启萍.
小羚羊公司于1997年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电动车及部件产品的制造、销售、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小羚羊公司自成立起,在公司宣传及媒体报道中均以公司名称中特有的"小羚羊"字样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小羚羊公司自1999年至2009年先后投入1474.7386万元广告费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在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山东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昆明电视台等电视媒体上发布广告.《消费日报》、《中国仪电报》、《中国企业报》等报刊媒体还以"小羚羊登陆北京"、"小羚羊成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等为题对小羚羊公司进行了报道.另外,小羚羊公司于2006年还在上海公交车内以"苏州小羚羊腾羚牌电动车提醒您……"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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