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方法
案号 一审:(2011)甬海商初字第797号 二审:(2011)浙甬商终字第972号
[案情]
原告:奚国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电话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格式车险合同,为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F8153车辆上了保险.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奉化至姜山路段时,发生了连环撞车事故.出险后,原告即拨打了被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出险电话.当天由高速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将事故车辆从宁海梅林拖救至象山县境内华翔上海大众4S店.2011年4月30日,原告接到4S店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事故车辆作推定全损处理,扣除事故车残值3万元,提出最后赔付54816元的处理方案.原告认为,被告方单方以推定全损为由,且以保险业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行规为由对抗保险法有关强制性条款,应属无效.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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