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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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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 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案情] 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提议抢点钱来用,便同被告人赵某、朱某和党某翻墙进入某网吧,并强行向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陈某索要钱财.陈某不从,5名被告人便对陈某进行围殴,其中被告人李某用燃烧的烟头将陈某的左肩处烫伤,随后5名被告人又采取搜身的方式,抢走陈某随身携带的M16型EY手机及仿Iphone手机各一部、现金50元.次日,网吧老板得知陈某被抢后,便带其找到5名被告人拿回了被抢的财物.被抢手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264元;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属轻微伤.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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