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案号执行异议:(2011)深中法异字第32号执行复议:(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
[案情]
执行异议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郑红星.
执行异议人(执行案件利害关系人):深圳市赛康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康德公司).
申请执行人:邱贵森.
赛康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9日,郑红星、邱贵森均为其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8.5%和47.5%.郑红星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6日,赛康德公司因未年检被公告吊销.2008年初,邱贵森以郑红星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出售赛康德公司持有赛康德万马化工有限公司55%的股权损害了赛康德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红星等赔偿第三人赛康德公司经济损失.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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