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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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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新行初字第59号 二审:(2011)常行终字第127号 [案情] 2011年6月6日8时30分许,陈建平驾驶苏D70919号出租车沿常州市官保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县直街到北大街段交巡警岗亭时,值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依法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陈建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同日10时30分许,钟楼交巡警大队依法对陈建平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等,后依法由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建平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建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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