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认定
案号 一审:(2009)二中民初字第17910号 二审:(2010)高民终字第2581号
[案情]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
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
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
原告优朋普乐公司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电影《薰衣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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