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判定
案号 一审:(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号 二审:渝高法民终字第256号
[案情]
原告有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鹿有忠多年来从事有友牌泡凤爪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5年6月,有友牌泡凤爪被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局推荐为江北旅游商品.2005年10月,鹿有忠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有友"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9月14日被核准公告,注册号为4969762,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死家禽、腌制蔬菜、泡菜、豆腐制品、精制坚果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2007年5月25日,原告有友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生产销售泡椒鸡爪、酱腌菜、非发酵性豆制品等产品.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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