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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电子保单中投保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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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鼓商初字第396号 [案情] 原告:顾建华.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0年4月初,顾建华为其案外人施必华等多名公司员工购买了"特惠保自助式保险卡",并将其中一张交给施必华.后施必华委托他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激活了该卡,打印出的电子保单载明:保险责任期间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职业类别赔付比例;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赔付比例对应为:1-3类100%,4类80%,5类40%,6类20%,拒保职业0%;依据被保险人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确定其职业类别,并按规定的比例进行相应保险金的给付.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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