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民事判决和在后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冲突时的处理
案号 一审:(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再审: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杨绍洪.
被申请人:李绍国.
2008年6月29日,李绍国将69800元汇入杨绍洪的账户.后李绍国要求杨绍洪返还该款,杨绍洪于2008年7月3日将19000元汇入李绍国的银行账户,余款50800元未予归还.李绍国遂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50800元并赔偿资金占有损失.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绍国误将69800元汇入杨绍洪账户,杨绍洪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09年6月3日判决杨绍洪返还李绍国50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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