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甄别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的适用
案号 一审:(2009)甬镇民初字第1043号二审:(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597号
[案情]
原告:宁波博尔佳公司.
被告:张玉田.
原告博尔佳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8日.2008年9月1日至24日,镇海区保安大队九龙湖镇中队在工业区巡逻时,被告张玉田作为原告单位的门卫人员在巡逻表上签名.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订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厂区内绿化养护、清洁、巡逻等杂活承包给乙方(被告),期限为2年.该承包合同第4条约定乙方应认真按合同标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2009年6月15日,被告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张玉田与博尔佳公司在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博尔佳公司支付张玉田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二倍工资10560元;3.博尔佳公司为张玉田补缴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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