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工与用工之日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11)武民初字第963号 二审:常民一终字第451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郑记酒店.
被告(被上诉人):袁某.
2010年5月26日下午,袁某经人介绍到郑记酒店应聘服务员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填写员工登记表.当晚,郑记酒店将其安排在员工宿舍内住宿.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郑记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并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随后,袁某在郑记酒店内劳动.上午大约10点,袁某在酒店内吃完早餐去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致残.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争议,袁某遂于2010年8月6日向常德市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郑记酒店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了常劳仲案字(2008)12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袁某与郑记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记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9年4月22日提起诉讼.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