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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身份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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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号 二审:(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11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汇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刘桂霞. 原告经营范围包括快递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等.2008年11月17日,原告收取证人汪承鑫押金7500元,授权汪承鑫在上海市(原)南汇区使用"汇通快运"商标从事快递服务业务.2009年3月29日,汪承鑫收取被告配偶宋宪才(又名宋宪友)押金1000元,口头约定由宋宪才承包"汇通快运"南汇网点下辖大团镇分网点的快递业务,并向宋宪才发放印有"汇通快运"标识的工作证,上面记载"网点:南汇汇通"、"姓名:宋宪友"、"职务:业务员"等内容.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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