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明知及相关难点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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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明知及相关难点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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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东兰、赵玉侠、高彪,均为个体劳动者. 被告人:佘永红,原系江苏如皋市丁堰镇凤山社区医疗服务站医生.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申东兰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先后从单丽(在逃)等人处购进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分别以人民币15~25元/瓶、5元/人份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10克装假人血白蛋白812瓶、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85人份.此外,申东兰还伙同他人加工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140人份,并将其中100人份以人民币3.5元/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赵玉侠.申东兰销售假药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7665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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