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下的仲裁与司法之间关系重构——以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为视角
一、仲裁与司法关系进行重构的现实紧迫性
仲裁与诉讼相伴相生,走过了漫长的历程。早在古罗马.其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对此作过精辟论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虽然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具有原始性和绝对性,但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到底是通过法院还是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当事人选择权理应得到尊重。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协议效力、关系重构、司法审查、衔接机制、司法关系、当事人、法学家
D925(中国法律)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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