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益已灭失的司法救济
案号 一审:(2010)武行初字第40号 二审:(2011)常行终字第108号
原告:吴维芬.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钱建荣.
1992年10月25日,钱仁庆(系第三人钱建荣之父)将其长期实际居住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西村西头巷的五间房屋,向原武进县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原武进县雪堰镇居民委员会将钱仁庆之申请于1992年11月15日至1992年12月15日在委员会进行了张榜公布:一个月的征询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原武进县人民政府经审核,依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于1992年11月28日向钱仁庆颁发了房地号为1906098-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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