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4号
[案情]
原告:王俪瑁.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常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
被告:盛侃.
被告:吉赞红.
2005年初,原告王俪琄分两次将10万元及6万元人民币交给案外人林某,由林某转交于常乐公司作为对常乐公司的借款.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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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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