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单位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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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单位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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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执行异议:(2011)新执异字第002号 复议:(2011)徐执复字第007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钱道仙. 申请执行人:张曙光. 申请执行人:祁贵立. 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钱道仙、张曙光、祁贵立与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分别作出(2008)新民一初字第3409号、第3410号、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钱道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5015.2元、向张曙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063.55元、向祁贵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5015.2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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