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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商标的侵权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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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黄民三(知)初字第172号 二审:(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96号 [案情] 原告盛焕华于2005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作業本"文字商标,2009年被核准注册,并指定颜色(绿色),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培训、函授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加副标题、录像带录制、教育.2010年,盛焕华在其编著的培训教材《回字格写字楷书作業本》中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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