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及赔偿
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2869号
[案情]
原告:徐晖、胡榕容.
被告: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
2009年7月12日,两原告与案外人倪慧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将上海市虹桥路2388号250幢房屋以总价9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倪慧丽.2009年7月30日,因三菱公司诉江阴嘉昌石化有限公司、徐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徐晖名下的上述房屋查封.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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