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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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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15号 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86号 [案情] 被告人陈秀珍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组织我国福建省人员陈某、戴某某偷渡.在两名偷渡人员入境印度尼两亚后,陈秀珍为两人提供伪造的印度尼西亚护照等材料,还让两人练习伪造护照上的印度尼西亚文签名、教授两入学习印度尼西亚词汇应付检查等,并指使被告人邵宏霖带领两名偷渡人员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出发,经由马来西亚吉隆坡、中国上海、多哈偷渡至巴西.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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