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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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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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 二审:(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良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超载35020KG,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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