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案号 一审:(2010)杭余刑初字第393号 二审:(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水根.
被告人:张金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8日晚22时05分许,被告人沈水根驾驶牌号为浙ED6833的轿车,在临杭线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繁荣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覃章业驾驶由东向西行进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章业重伤.沈水根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沈水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