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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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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杭余刑初字第393号 二审:(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水根. 被告人:张金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8日晚22时05分许,被告人沈水根驾驶牌号为浙ED6833的轿车,在临杭线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繁荣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覃章业驾驶由东向西行进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章业重伤.沈水根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沈水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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