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者责任制度之完善
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入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
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工作人员、2010年、执行工作、劳务关系
D922.11(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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