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和解后再予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
案号 执行:(2010)邮执字第348号
[案情]
执行申请人:钱某等13人.
被申请人:于某.
执行申请人钱某等13人与被执行人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是高邮市人民政府在进行交通整治过程中,发现众多残疾人未将四轮助残车作为代步工具,而是作为运营载客工具(无法上牌照)进行使用,政府认为这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危害.高邮市人民政府遂引导残疾人诉讼,根据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邮民一初字第1152号判决书,确认四轮助残车买卖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宣判后,被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庭外和解,上诉人于某撤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扬民一初字第0780号裁定书,准予上诉人于某撤回上诉.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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