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以贷款本金总额为基数收取账户管理费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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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贷款本金总额为基数收取账户管理费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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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6030号 二审:(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79号 [案情] 原告:李立政. 被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旗银行). 2008年7月,李立政向花旗银行申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贷款申请表所附贷款条款载明: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花旗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同时,李立政在《贷款章程及条款》第5.2条"按贷款本金的0.49%向花旗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处重点划线且签名署期予以确认.同月,花旗银行向李立政寄送放款通知书,明确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为1374.91元等.此后,李立政每月均按该通知的还款金额归还相应款项.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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