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对股东设立的非法定义务的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设定了这三类人同业禁止的义务,对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并未设定同业禁止义务。因此,除非股东共同达成合意,公司部分股东是不能借助表面符合公司法程序、形式的股东会,通过决议和修改章程,设定其他股东对公司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尤其是同业禁止义务的设定,实际上损害甚至剥夺了该股东投资同类业务的合法的财产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因而,对于多数股东的这种行为虽然具有合法的“外壳”。但仍然是无效的。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法定义务、效力、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