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商标”注册申请的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位置商标”是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在提供指定服务的场所的特定位置使用.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注册.只能按照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商标类型申请.不存在以“位置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能性。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均应当完整、准确地体现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否则即难以认定是某一特定商标标志的使用:商标标志部分构成要素的使用不能等同于商标标志和商标的使用。
注册申请、商标法、司法审查、商标标志、商标注册、构成要素、可视性、可能性
D923.4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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