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被告人谢新冲系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谢新冲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进行手机定位业务的权限,先后多次为被告人刘海亮、程春郊、张超英及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
公民个人、情节严重、信息犯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手机号码、2009年、通信技术、个人信息
D9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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