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后。一旦有一方因受欺骗、受损害或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办理了离婚登记,受损害一方既无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司法审查、行政案件、可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无效婚姻、行政程序
D923.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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