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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的适用条件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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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变更执行法院制度,旨在通过发挥上下级法院的联动机制及上级法院的监督功能,克服现行法院体制弊端,努力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因素的干扰,加大执行力度,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善用、慎用、巧用变更执行法院措施,正确理解和把握其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

执行法院、价值功能、民事诉讼法、法院制度、监督功能、上级法院、体制弊端、部门保护

D915.18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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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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