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在商标驳回和异议程序之间,不能机械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作出在先驳回复审决定,认定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也不能剥夺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异议阶段就此提出异议的权利。准予初审公告并不足以产生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商标权利人、案件、授权、异议程序、信赖利益
D923.4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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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商标权利人、案件、授权、异议程序、信赖利益
D923.43(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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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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