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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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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的争议。

刑法修正案、携带凶器盗窃、第三十九条、公私财物、构成条件、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D9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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