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更正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更正决定,该不予答复行为或不予更正行为未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履职之诉或不予更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行为、更正、可诉性、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权利义务
D922.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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