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的判断原则及赔偿数额确定
【裁判要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将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则构成对在先专利权的侵犯。在进行现有技术对比时.只能用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能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技术方案的组合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在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鼓励技术创新。
从属专利、赔偿数额、数额确定、判断原则、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技术、专利权保护、权利要求
D923.4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