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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正当性使用的反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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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构成正当性使用,除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务等规定,从正面角度对使用的内容、行为及方式等要件加以分析外,还可以通过反向步骤予以排除:第一步是在隔离判断的状态下.运用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进行对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之间的比较,排除相同或类似的可能;第二步是在前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否定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尤其对于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商品原料、产地、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内容的,由于其传递的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对此应认定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因此,即使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近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

商标标识、商标法实施条例、侵权商品、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商品来源、商标近似、消费者

D923.4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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