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清算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于公司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不再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应由其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认定无法清算的问题上应倾向保护合法债权人.在公司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无法清算.而不宜让债权人承担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具体举证责任。
公司股东、清算制度、营业执照、责任承担、义务、吊销、连带清偿责任、合法利益
D922.2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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