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普通型、数额认定、诈骗数额、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种数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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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普通型、数额认定、诈骗数额、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种数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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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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