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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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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普通型、数额认定、诈骗数额、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种数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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