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适用问题、共有房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双方、善意第三人、生活需要
D923.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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